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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5”典型案例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案例一:宁南县某美容店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2025年1月3日,经举报,宁南县某美容店未在电子商务平台“美团”APP内公示商家营业执照信息,经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情况属实,于2025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2月18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美容店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南县某购物中心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27日,消费者投诉在宁南县某购物中心购买的充电宝未经认证(充电宝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经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情况属实,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5年1月6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购物中心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南县某百货店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销售案

2025年1月22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南县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内有多块“全场X元”的广告牌子,而店内销售的商品售价小到几元、大到几十块元不等。2025年0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5年3月17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南县某药店张贴未明示活动期限及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广告案

2025年1月23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南县某药店进行检查,该店张贴有2张促销海报,未表明促销期限,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于2025年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5年3月17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警告、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南县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2025年2月21日,我局收到宁南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某酒吧”违法的线索函。经查,2025年2月,鲁某、周某等6人进入宁南县某酒吧消费,其中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酒吧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调制酒瓶身有“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8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饮用”的标注。2025年2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5年3月20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酒吧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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