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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5〕51号
来源:宁南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13427MADA617G0J/510※※※※※※※※※※3178

地址/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西瑶镇拉落村1组

我局于2025年0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石破碎加工厂的厂区内和原料堆棚周围露天堆放有大量尾矿和原矿石(约9万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1日,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石破碎加工厂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简图1份共3页。

证实: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石破碎加工厂存在扬尘污染的情况。

2.2025年8月1日,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付※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赵※学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证实: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石破碎加工厂存在扬尘污染的事实。该公司及相关联的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3、书证证据

(1)2025年7月31日提取了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蒲※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实:被处罚主体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31日提取了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拓力矿业有公司的场地租赁协议1份2页;

证实:被调查公司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与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的场地租赁关系。

(3)2025年7月31日,提取了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赵※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长期供应合同1份14页;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华弹铁矿矿山开采项目环评及批复1份6页;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华弹铁矿矿山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1份10页;

证实:宁南县点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澳力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长期供应关系,华弹铁矿矿山开采项目已完善的环保手续。

4.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 ,拍摄了现场照片4张。

证实:凉山州拓力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和原料堆棚周围露天堆放有大量尾矿和原矿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现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5〕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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