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南县委办公室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南县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2024〕2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南县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宁南县委办公室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宁南县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凉山州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宁南县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按每年实际审核情况兑现奖补。
第三条 健全评审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项目扶持遴选评审、精品奖励审查认定、绩效评价机制。实行资金申请、拨付制度。10万元以下,由县文化活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拨付;10万元及以上,由县文化活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第四条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在省、州、县级立项,经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文艺奖励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对重大文艺项目、对精神文明凝神铸魂工程有重大影响力的文艺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重大文艺项目扶持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艺术创作项目(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以及优秀网络剧、主题性系列短视频等)、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文艺表演等大型演出项目,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创节目以及歌曲等创作项目)、视觉艺术创作项目(美术、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主题性创作和展览)及文学创作类项目。
第六条重大文艺项目扶持范围:
1.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2.列入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3.列入省委、省政府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4.列入州委、州政府或县委、县政府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5.近两年获得过国家艺术基金或四川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6.纳入州级或省级以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扶持计划的项目或文化节会项目;
7.其他对宣传宁南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文艺项目;以推动“感动宁南人物”、“道德模范”、新秀人才、文化名人、扩大作品影响力为目的项目等;
8.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标准:
1.重大影视艺术项目。每年安排50万元,对重大影视艺术创作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按照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2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后,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支持;公映或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剩余扶持部分。
2.重大舞台艺术项目。每年安排50万元,对重大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进行集中扶持。按照每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舞台艺术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舞台首演或试演。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的70%予以支持;6个月内,完成演出2场以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扶持总额的20%予以支持;随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提升修改演出2场以上,经组织验收合格,兑现剩余扶持部分。
3.视觉艺术项目。每年安排3万元,选定1-2个视觉艺术创作项目进行集中扶持。
第三章文艺精品奖励
第八条文艺精品奖励是指对我县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荣获全国、全省、全州、全县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文艺评奖主要指政府部门主导的比赛、展演等。
第九条文艺精品奖励主要包括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获得奖励的条件是在宁南县立项,由宁南县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出品,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在国家、省、州、县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或在国家、省、州、县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条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1.优秀电影、电视剧类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40万元,获国家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获省级奖项的奖励8万元;获州级奖项的奖励5万元。
2.优秀舞台剧类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40万元,获省级奖项的奖励6万元;入选国家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励10万元;入选省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励6万元;入选州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励5万元。
3.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优秀作品获“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获少数民族骏马奖等类奖项的奖励10万元。获省级奖项的奖励2万元,获州级奖项的奖励1万元;入选国家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励4万元;入选省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励2万元;入选州级重点项目(活动)的奖励1.2万元。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优秀作品在全国公开刊物发行量达到20%以上的,奖励两倍稿酬。
4.获其他有影响力奖项的文艺作品(美术、书法、摄影等),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重大艺术成绩个人奖励。对当年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文化服务类扶持、奖励项目和标准:
1.扶持“宁南县‘十四五’规划重大文旅项目”和“宁南县文化重点工程项目”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前期项目工作开展。
2.扶持“凉山州‘十四五’规划重大文旅项目”和“凉山州文化重点工程项目”宁南县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前期项目工作开展。
3.镇综合文化站运行奖励。每年评选3个“一镇一特色”优秀镇综合文化站,每个奖励2万元。
4.村文化活动室管理员奖励。每年评选10名优秀村文化活动室管理员,每人奖励2000元。
5.基层业余民间文艺团队、民间美术馆、画院奖励。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曲艺、书画、摄影等民间文艺团体,每年评选3个“基层优秀文艺团队”,每个补助1万元。
6.图书馆、文化馆“两馆”等级评定奖励。在国家等级评定中补评为(保留)国家三级馆给予40万元奖励;被评为(保留)国家二级馆给予50万元奖励,补评为(保留)国家一级馆给予60万元奖励。
7.省、州、县级活动奖励。对于承办省级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镇或单位给予100万奖励;对于承办州级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镇或单位给予80万奖励;对于承办县级“四季四节”(布依“三月三”文化旅游节、核桃成熟采摘开杆节、彝族火把节、凯地里拉阳光音乐节)等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镇或单位给予50万奖励。
第五章文物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新建并备案的博物馆,按照展厅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文物藏品不少于300件(套)、年开放天数240天以上的行业标准要求,一次性补助20万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
第十五条 博物馆类运营奖励:
1.鼓励博物馆积极申报定级,达到《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规定标准,成功申报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已备案博物馆绩效考核。每年对博物馆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组织管理、藏品管理、开放管理、安全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观众反馈、社会影响等),评为A、B、C级,分别奖补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乡史村史馆和社区博物馆运营奖励。每年评选1个优秀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非遗保护传承
第十七条 扶持蚕桑文化、彝族文化、布依文化等非遗项目。每年选定2个非遗传习体验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每年选定1个濒危且急需保护的非遗项目,每个补助2万元。每年选定2个非遗就业工坊,每个补助2万元。
第十八条 奖励蚕桑文化、彝族文化、布依文化等创新发展。每年评选5名对非遗传习、保护、创新性转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传承人,每人奖励1万元。新增入选县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入选州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新增入选省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章“书香宁南”工程
第十九条 扶持“书香宁南”项目。每年安排2万元支持1部文学类(诗歌、小说、散文、评论)作品集结出版;每年安排2万元支持2家民营实体书店运营;每年安排1万元支持2家民营印刷企业运营。
第二十条 奖励“书香宁南”活动:
1.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阅读活动奖励经费。
2.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创建特色书店、书吧、书咖和图书角奖励经费。
3.农家书屋运行。每年安排20万元,奖励全县优秀农家书屋管理员。评选10个优秀农家书屋,每个奖励2000元。
4.创建学习小站。对积极创建本单位“学习强国”学习小站,通过验收并被省上授予“学习小站”的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
5.振兴宁南出版。奖励优秀作者,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作品,一次性奖励作者0.5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作品,一次性奖励作者0.2万元;获得州级奖励的作品,一次性奖励作者0.1万元。奖励优秀版权作品,在宁南登记的作品,获得四川省“十佳优秀登记作品”的,每份作品奖励0.1万元。
6.振兴宁南古籍。每年安排5万元奖励宁南古籍征集、修缮和保护。
7.公益电影放映。每年评选5名基层“优秀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员”,每名奖励2000元。
第八章文化产业培育
第二十一条 支持基础性产业项目:
1.每年安排300万元,扶持具有战略性、引领性、基础性的文化项目(主要包括文化金融合作项目,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农业等融合项目,符合我县文化产业规划的项目,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项目,受市场欢迎的商业演出、舞台精品及大型演出项目,特色文创、非遗进景区进博物馆等项目,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重大文博展会、赛事等),采用专项补助、项目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实际总投资由专业机构审定。所有项目补助总体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蚕桑文化、彝族文化、布依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考核。对创建成功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同一园区一次性补助就高不累计。州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后续运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等次给予运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奖励优秀产业项目:
1.鼓励文化类企业升规入统。企业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范围,当年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上文化企业年经营额增速超过上年度的20%的,奖补6万元;年经营额增速超过上年度50%的,奖补10万元。(对已获得县级其他政策扶持奖项的文化企业,不得重复奖励)。
2.奖励优秀龙头文化企业。企业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范围,依法在宁南县内设立,被评为“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奖励文化实体。包括文艺院团及表演团体、演艺场馆、电影院、文化文物类收藏馆、音乐工作室、摄影工作室及宣传宁南文化的自媒体工作室等合法注册的文化实体。每年安排10万元,申报数量由县文化活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合理比例,根据收入、演出或展陈场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等分类考评结果给予奖励。评选一等奖1个,每个奖励3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励2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励1万元。
第九章美术(书法)馆运营
第二十三条 新建美术(书法)馆,按照展厅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拥有一定数量且具有较高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美术藏品,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标准,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
美术(书法)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
第二十四条 美术(书法)馆运营考核。对常年免费开放的美术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评出A、B、C级,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免费开放天数、办展次数、展品数量、参观人数、学术活动、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章鼓励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新建或改建文化产业项目载体,投资1亿元以上,被纳入州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库的文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或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用的,经认定,按照国家、省、州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一次性补助就高不累计。
第二十六条 支持老旧建筑改造提升。采取社会化投资,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建筑为文旅产业项目载体且正常运营的,以更新改造建筑面积计算,按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章文化实体纾困解难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在宁南县设立,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有一定发展前景,坚持服务宁南各族人民文化生活,在保就业、促稳定方面作出积极贡献但经营有一定困难的合法注册文化实体,每年根据营业额、就业人数、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选1家文化实体,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3万元。
第十二章文化人才培育
第二十八条 每年安排资金50万元,用于文化人才培训、文化人才储备、文化名人名家工作室引进、文化人才下基层等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扶持和奖励分别根据业务类型归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获得县级多项奖励的,按所获得奖励金额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统筹安排扶持和奖励资金。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奖补实行一事一议,扶持项目符合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5年。

公安备案号513427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