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失效文件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南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宁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南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府发〔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宁南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宁南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宁南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南县行政辖区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县纳税的外来投资的新建项目或企业(采矿、选矿、水电、风电及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投资总额均为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涉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条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规定是宁南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审批、注册、登记、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 进一步开放外来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

  第二章 配套政策

  第一节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项目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依法出让给项目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服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土地出让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经县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出让期满后按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续期,依法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凡在我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租用方式使用土地。选址不影响城市建设、集镇建设发展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不需征转。

  第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福利院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只收取划拨土地价款(包括征收、报批、开发及国家、省、州、县在审批土地过程中收取的各种相关税费)。对投资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福利院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

  第九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项目中的坝区枢纽、配套交通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永久性报批用地管理;涉及新能源、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办理;涉及旅游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规定办理;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生产设施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发展乡村旅游。

  第十条 对于我县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以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明确提出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考核主体、考核标准及违约责任,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积极引导工业项目进园区,鼓励工业项目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合同(协议)规定期限逾期1年未开工建设的(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事件除外,下同),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经评估测算后,优惠部分由投资方补缴,并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投资商依据本土地使用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节 财税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且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完全享受国家、省、州制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五免五减半”奖励政策。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县级分享总额的30%),第1-5年由县财政按入库税额全额奖励,第6-10年按入库税额的50%奖励。

  (三)享受“即征即退”奖励政策。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县级分享总额的35%),由县财政按所交税额比例奖励。即:当年缴纳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入库增值税税额的10%奖励(即县级分享部分的28.6%);当年缴纳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入库增值税税额的15%奖励(即县级分享部分的42.9%);当年缴纳增值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入库增值税税额的20%奖励(即县级分享部分的57.1%)(“当年入库税额”以县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政策。为鼓励工业、农业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投资及发展,根据项目类别和规模由县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项目供水、排水、供电及道路、场平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一)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安排相当于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收入额县级所得部分的10%的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安排15%;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安排20%。

  (二)投资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由县政府安排相当于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收入额县级所得部分的10%的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安排15%;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安排20%。

  (三)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我县注册公司并新培育上市(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在海外资本市场资本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用于信息平台建设。

  第三节 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三章 优质高效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县发改经信、商务投促、财政、国土、公安、环保、规建、农牧、林业、水务、卫计、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凡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与外来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审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属县级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属省、州审批的项目,按项目类别由责任部门对口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按照“谁引进、谁服务”的原则,项目引进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在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用地审批、安评环评、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推动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并建成投产。

  第二十条 实行部门服务限时办结制。凡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属县级权限范围内且资料齐全、程序简便的一般事项即收即办;需要审核或现场勘查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料复杂的特殊事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般性资料不齐全的,采取先预核后补办手续的办法进行预许可。属权限以外且需要逐级报批的,采取“跟踪服务、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的办法,由审批事项涉及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尽快批复,并及时按有关程序办理、办结。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规模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和重大招商项目,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授予“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严禁任何部门对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若有“三乱”行为发生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人才来宁南工作或创业,县人民政府免费为外地进入宁南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上述手续凭县商务投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其子女在宁南入学可择优选择学校。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全程挂钩联系,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和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土地、林地、规划、建设、环保、水保、安全、供电、通信等相关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解决。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诉机制。在县商务投促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全县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受理。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实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政策不落实、工作不落实,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按照纪检监察部门“问事、问人、问责”的要求,从严问责,予以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回乡创业人员新办企业参照本规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中国.宁南

主办: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宁南县委办公室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宁南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