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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5/2022-030032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发文机关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2-12-19发文字号
:宁府办发〔2022〕32号发布日期
:2022-12-22有效性
:有效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22 16:25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府办发〔202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构建以县政府为领导主体、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宁南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领导主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组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组织县财政局筹措运行维护经费,组织县发改经信局、县住建局、宁南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工作纳入生态环境党政同责考核。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权管理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负责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筹措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落实专职人员,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参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污水处理设施巡检发现的问题、损毁设施及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维修。建立新建(改建)农房的雨污分流管控机制,确保农房建设与雨污分流、化粪池建设同步审批、同步验收。
第九条 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落实主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指导村民加强接户设施自我管理,杜绝农户污水直排,引导、督促新建(改建)农房做到雨污分流、化粪池建设,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受益主体,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养护维修,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处理设施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服务主体。须制订运行维护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建立完善运维管理台账,定期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县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当地实际,采用镇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聘请第三方运维的模式,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运行维护范围、运行维护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进出水水质监测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和内容。
对采用镇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需设立驻村运维管理人员(村民),便于日常运营管理。驻村管理员可根据实际安排,但需保证单个村委会或连片村庄不少1名。驻村管理员应具备责任心强、受过运维专业培训等条件。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 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对污水处理站内、站外适当范围内的杂草、垃圾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不得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水。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关要求执行,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运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建立防汛、防震、停电、出水水质异常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人员和设备,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处置应对,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当在运营服务的农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的人工管理费用、智能平台建设管理费用、药剂费、运行电费、水质检测费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相关镇人民政府、县发改经信局、县住建局、宁南生态环境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应结合镇村供水系统,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积极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运维单位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宁南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委目标绩效办、县财政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按要求每年对各镇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绩效考核、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的,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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