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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5/2025-01000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0-24
    • 发文字号

      宁府发〔2025〕7号
    • 发布日期

      :2025-11-06
    • 有效性

      :有效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06 09:52

    宁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府发〔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宁南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移民人口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准确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9月1日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8〕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结合工程占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界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三条  移民人口界定目的是为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  移民人口界定的范围特指四川省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水库区、工程建设区。

    第二章 移民人口界定

    第五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指四川省竹寿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区范围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需异地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指四川省竹寿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区土地征收线内原有的土地资源丧失,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

    第六条  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

    本工程宁南县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确定为2023年6月30日。

    第七条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

    (一)下列人口应界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竹寿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以下简称《停建令》)生效时间(2018年2月5日)前,以可研阶段实物调查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搬迁安置人口为准,包括:

    (1)居住在建设征地区范围内的户籍在册人口、户籍不在册但符合条件的人口。

    ①户籍在册,主要住房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生产资料(以土地承包证为准,下同)所在地属于建设征地涉及村民小组的人口。

    ②户籍在册,主要住房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但在建设征地涉及村民小组无生产资料人口,包括“五保户”,《停建令》生效时已落户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或劳改劳教期满释放人员等。

    ③户籍不在册,主要住房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口:

    1)父母为户籍在册且《停建令》生效前已出生的新生儿;

    2)户籍转出前其主要住房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口临时转出人口(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改劳教人员等);

    3)夫妻一方为户籍在册且未办理户籍迁入的婚嫁人口;因父或母再婚未办理户籍迁入的随迁子女(《停建令》生效前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4)《停建令》生效前已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同时拥有其居住房屋产权和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耕园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包括户主在《停建令》生效前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养子女)。

    可研阶段实物调查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搬迁安置人口,在人口界定时已死亡,或不再符合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条件的,应同步予以核减。

    2.《停建令》生效时间至公布的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期间,新增并落户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有固定的房屋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登记的人口;

    (2)合法婚嫁并办理了入户手续的人口;

    (3)父或母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随迁入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4)已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人口;

    (5)合法收养的人口。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新增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应以完成办理户籍迁入手续为准进行界定。对于临近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来不及办理户籍手续的新出生或新婚嫁等人口,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可纳入新增搬迁安置人口。

    (二)至公布的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对于已界定但尚未搬迁的人口,出现以下变动情况时予以核减。

    1.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后,在搬迁前死亡的人口。

    2.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后,在搬迁前户籍已迁出的人口,但不包括户口临时转出人口(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改劳教人员等)。

    3.违反《停建令》及相关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口。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界定。

    (一)在《停建令》生效时间(2018年2月5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人口可纳入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对象:

    1.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收的农村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户籍临时迁出但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收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不具备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现役军人。

    3.户籍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但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收,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

    (1)父母为户籍在册且《停建令》生效前已出生的新生儿;

    (2)夫妻一方为户籍在册且未办理户籍迁入的婚嫁人口,同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耕园地等生产资料;

    (3)因父或母再婚未办理户籍迁入的随迁子女(《停建令》生效前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同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耕园地等生产资料;

    (4)《停建令》生效前已在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同时拥有其居住房屋产权和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耕园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包括户主在《停建令》生效前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养子女)。

    (二)《停建令》生效时间至公布的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期间,新增并落户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人口。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口。

    2.新出生的人口。

    3.依法收养的人口。父或母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随迁入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4.已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复转军人、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人口等农村人口。

    (三)至公布的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对于已界定但尚未生产安置的人口,出现以下变动情况时予以核减。

    1.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后,在搬迁前死亡的人口。

    2.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后,在搬迁前户籍已迁出的人口,但不包括户籍临时迁出但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收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不具备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现役军人。

    3.违反《停建令》及相关移民政策,弄虚作假经发现核实的人口。

    (四)生产安置人口分解到户、落实到人。

    1.至公布的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根据各村民小组建设征地土地实物复核成果和村民小组农村人口总数,测算生产安置人口指标作为控制数。

    2.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将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指标下达镇及有关村民小组。

    3.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形成生产安置人口分解到户、落实到人方案后,上报镇及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原则上以每户被征收耕园地面积除以界定标准(亩/人)计算出各户的分解指标(四舍五入,各户的分解指标不超过该户的生产安置对象界定总数)后,再由各户分解落实到人。

    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分解到户、落实到人后,因征收耕园地没有界定为生产安置人口的农户,其征收耕园地可从征地线外本组的剩余耕园地中调整补充。

    第三章 界定程序

    第九条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以实物调查登记确认的人口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组织各村组对搬迁安置人口进行逐一界定,落实到户到人,完善相关资料,并登记造册和汇总后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成果进行复核同意后,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三)张榜公示实行三榜定案制,每榜公示期7天。第一榜全面公示,第二榜仅公示对第一榜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的人口,第三榜仅公示对第二榜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的人口;第一榜公示后无异议的不再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不再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后的数据为最终成果。

    (四)三榜公示复核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汇总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数量,并按程序上报。

    第十条  生产安置人口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将设计单位测算到村民小组的生产安置人口指标数下达到镇人民政府。

    (二)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生产安置人口分解到户方案,将本村民小组的生产安置人口指标按户分解落实到人,并将分解界定成果逐级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成果进行复核同意后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四)张榜公示实行三榜定案制,每榜公示期7天。第一榜全面公示,第二榜仅公示对第一榜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的人口,第三榜仅公示对第二榜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的人口;第一榜公示后无异议的不再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不再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后的数据为最终成果。

    (五)三榜公示复核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汇总生产安置人口界定数量,并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职责和责任

    第十一条  移民人口界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直有关单位配合,主设单位负责技术指导,项目业主、监督评估单位参与。

    第十二条  在移民人口界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弄虚作假者,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南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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