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宁南县出台了《宁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针对我县范围内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存量房、拆迁安置房(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的独栋拆迁安置房除外)、售后公有住房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加强县内居民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升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对我县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四)《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四、重要内容
(一)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商品住宅的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90元/㎡。
(二)细化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及程序。根据维修资金使用特点,明确了维修资金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三)明确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为:1、提出使用方案;2、选择施工单位;3、业主决策;4、审核备案;5、工程款的预拨付;6、现场签证;7、竣工验收;8、质量保修。
(四)明确了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程序为: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经乡镇、社区确认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经核准后其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维修情况。若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县住建局申请备案,经核准后其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维修情况。
(五)明确了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相关情况。
(六)明晰各职能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了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宁南县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工作;明确了按区域确定3家及以上在本县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须在凉山州房地产信息平台开设端口办理网络服务业务),作为本县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明确了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的责任关系和职能职责,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发改、经信、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全县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重在加强对专户银行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七)明确了各主体责任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关键词解释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安备案号513427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