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住房租赁补贴)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县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不再适配我县现有实际情况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形成了《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住房保障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凉住建发〔2020〕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八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制定依据、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定义、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我县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一个家庭同时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2条。主要对申请原则、 现有房源分配遵循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及租赁方式,共2条。主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租赁方式及租金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一个家庭(户口)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范围:新进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户籍所在地在本县城区(宁远镇)以外,工作单位为我县县级机关、县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岗(不含工作地点在乡(镇)的县级机关派出机构),工作年限5年以内(含5年)。低收入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以户口类型为人群划分依据,家庭收入低于相应收入标准为核定条件:一是针对城镇户口人群,城镇低收入群体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户口的在县城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二是针对农村户口人群,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口的在县城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政府定向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定向安置单位进行审核。
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两年一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现租金标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元/平方米•月,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6元/平方米•月;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立功受奖(一等功、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两C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免除租金。拆迁租户等特殊人群按相应的原规定执行。注:2025年租金计算方式以国资公司为准。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范围及发放方式,共2条。主要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范围、发放方式及发放标准等进行了规定。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根据符合发放条件对象人数按112元/人/月发放。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标准为112元/人/月,发放时限不超过36个月。
申请范围:新就业无住房职工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且工作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低收入人群申请范围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类似,仅在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合同签订年限和社保缴纳年限上有细微差别,详见办法。
第五章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程序,共2条。主要对申请程序,各村(社区)、镇、单位的受理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申请人依申请保障类别不同,将相关材料扫描提交至“凉山一卡通”阳光申报系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蜀安居”系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运营及管理,共2条。主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动态管理机制及管理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租金管理,共3条。主要对租金管理方式、县国资公司和承租人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组织保障,共8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公安备案号513427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