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南县城关粮站职工产权房征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一、背景
为提高宁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宁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南县城关粮站职工产权房进行征收。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宁南县城关粮站职工产权房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三、征收目的
实施宁南县人民医院第二住院大楼建设项目。
四、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五、房屋征收范围
宁南县顺城街42号原城关粮站20户职工产权房。
六、征收时限
2019年5月20日至30日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时限。6月5日至14日为房屋腾空并移交时限。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宁南县城关粮站职工产权房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宁府函〔2019〕42号)执行。
八、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备案号51342702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