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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用人单位的告知书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 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依法规范参保行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规范参保行为,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能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为规避缴费义务而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按实际缴费基数申报,不得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八)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 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限期缴纳与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赔偿职工损失: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或无法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影响单位信誉:违法行为将被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法律强制执行:对经责令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途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具体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缴费标准,请咨询宁南县社保中心(联系电话:0834-4572709,地址:宁南县南丝路政务中心4幢一楼社保大厅)。

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chrss.org.cn/scggfw)在线办理职工增员、减员、缴费基数申报、费用缴纳、信息查询等业务,方便快捷。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关注并注册使用相关线上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缴费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如有政策疑问或业务办理问题,请及时与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感谢各用人单位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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