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
我处是宁南县公证处,可以办理宁南县范围内的国内公证业务。我处的办公地点位于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4幢6楼613,联系电话是0834-4572379,服务时间为(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我处已制定统一的公证办证材料清单,我处会在法律范围内收取相关材料,涉及主体信息和财产凭证的材料均由您(们)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若您(们)无法提供的,可委托我处代为核实(证明材料清单点击文章末尾附件下载完整版)。
关于公证收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393 号),“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的规定,我处将严格执行《四川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其他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您(们)确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我处可根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 393 号)酌情进行减免。
公证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其指定代领的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简单公证事项可24小时内出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出证;继承公证、出具执行证书等复杂的公证事项及涉及大量文件翻译的公证事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证。
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终止公证后,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公证处无保管业务。
温馨提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您(们)有以下几种情况我处将不予办理终止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如您(们)在办证过程中发现我处公证人员要求您(们)提交我处公示的证明材料清单之外的材料或未按照我处规定的公证事项出证时间出具公证书,敬请您(们)向我处复查投诉部投诉,投诉电话0834-4572379。我处执业监管部门是宁南县司法局,监管电0834-457220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证程序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们共同的义务。请您(们)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明材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如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或机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备案号51342702000016